据重庆晨报报道,擅自进行国际联网、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等,最高可处1.5万以下罚款。3月27日,重庆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了修订后的《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据了解,此次修订是市公安局对2011年7月29日印发执行的《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进行的修订。修订后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。
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、有害数据的,初次违法、未实际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,处以警告。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、单位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擅自建立、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;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;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;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;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;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;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等违法行为,不以盈利为目的,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,责令停止联网,给予警告。
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,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,责令停止联网,给予警告,同时没收违法所得; 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,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,责令停止联网,给予警告,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同时没收违法所得;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,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止联网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,责令其停止联网,处以警告,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,同时没收违法所得。
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;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;对不制止、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;对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;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;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、记录备份的;对擅自修改、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、记录备份的;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、终止经营手续、备案等违法行为的,初次实施,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,给予警告,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,给予警告,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实施上述违法行为,且符合相关规定,属情节严重,给予警告,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,责令停业整顿;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,建议文化部门吊销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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